河曲一男子抢道遇上未减速 三车受损酿事故
舆情网忻州讯:据本网从河曲交警大队得到消息,12月14日14时43分许,驾驶人赵某某驾驶晋HT1***小型汽车,沿河曲黄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翠峰路口时, 与由南向北杨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致使两轮摩托车再次与路边停放的晋HT2***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了解,出租车与摩托车在经过翠峰路口时,出租车驾驶员赵某某在未确认周边道路交通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贸然抢道通行,摩托车驾驶员杨某某在路过十字路口时未减速行驶,后两车相撞,摩托车躲闪不及,便径直撞向路边停放的出租车,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某受伤。一个抢道,一个未减速,最终导致此起三车受损事故发生。
经调查,出租车驾驶人赵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证。”之规定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最终交警依法认定驾驶人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驾驶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河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通过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注意提前减速或停车观望,确保安全后再通过,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陈鑫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互联网舆情忻州”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互联网舆情忻州(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互联网舆情忻州”。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互联网舆情忻州)”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联系电话:18295883981 邮箱:hlwyqxz@163.com
热度排行

